2022年5月27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發布了對韓城市棗莊實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陜煤安監四罰〔2022〕4011-1號、陜煤安監四罰〔2022〕401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公司因7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被罰款14.2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韓城市棗莊實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11308綜放工作面回風順槽風速傳感器處于高位鉆孔鉆場的影響區域,懸掛位置不當;5號測風站風速傳感器顯示數值為4.56m/s,而人工檢測牌板填寫數值為5.86m/s,誤差偏大;
2.現場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11308綜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兩者讀數差為0.29%,大于允許誤差;
3.11308綜放工作面瓦斯檢查工攜帶的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目鏡不清晰;
4.查詢人員位置監測系統5月19日夜班入井人員記錄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記錄,發現王仕輝、李剛、趙磊等電工下井時,未領取、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5.二氧化碳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調校;
6.11采區軌道上山下口車場調度絞車上方未設置堅固遮擋;
7.11306運順底板巷掘進工作面頂板有3根錨桿支護失效。
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法律規定和管理規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19)7.2、《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19)8.3.4、《煤礦建設安全規范》(AQ1083-2011)第6.1.4.6、《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三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對其處以警告并處以人民幣合計14.2萬元罰款。
據企查查顯示,韓城市棗莊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地址位于陜西省韓城市桑樹坪鎮楊嶺村,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孫小巖,最終受益人是李保平。
來源:信用中國(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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