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對子長保運煤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陜J子長環罰〔2022〕8號),該公司因未建設儲煤棚,露天堆放精煤,被罰款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1日對子長保運煤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儲煤場占地約6600平方米,場地四周建有防風抑塵網,地面硬化,未建設儲煤棚,場地內露天堆放3堆,共約1000噸的精煤,全部未覆蓋。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參照《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原則》和《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種違法種類(違法運輸、輸送、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類),第二款違法行為(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第3種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2種情節和后果(不屬于從輕或從重情形的),處罰幅度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對子長保運煤業有限公司作出處罰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子長保運煤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610623MA6YEP8981,公司位于子長市楊家園則鎮吳家寨子村,法定代表人為張貝貝。
來源:延安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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