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治理噪聲污染將有更強法律武器。
在適用范圍上,本法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明確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
本法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
固體飲料不得宣稱具有治療保健功能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對固體飲料標簽標識等作出規定。
公告明確,固體飲料標簽、說明書及宣傳資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產婦、病人、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產工藝、原料名稱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固體飲料產品名稱不得與已經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應當在產品標簽上醒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固體飲料”,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植物固體飲料、特殊用途固體飲料、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種的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還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為警示信息,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規范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活動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對相關領域的經紀活動作出進一步規范。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嚴格規范信息發布,不得發布或者雇傭營銷號發布引發粉絲互撕、拉踩引戰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賞排名、刷量控評、虛構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進行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消費。
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官方粉絲團、后援會等賬號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應當引導和規范粉絲行為,不得組織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等活動和集會。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更便利
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外匯局發布聯合公告,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依法合規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了各方權責,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方式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自主選擇交易場所。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對于擬備案機構及已備案機構的新增產品,無需再逐只產品備案。對于已備案的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既可以保留現有債券賬戶,也可以歸并至法人層面,相關金融基礎設施應當提供非交易過戶服務。據新華社
來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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